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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7014号“脑伴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3: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594号
申请人:无形文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7014号“脑伴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词,其与指定的商品之间没有特定的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脑伴儿”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脑伴儿 商标 无形文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