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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61414号“汇集汽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43号
申请人:重庆汇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61414号“汇集汽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46415号“汇集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637531号“汇集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528115号“汇集好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285579号“四季汇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正处于商标申请审查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汇集汽贸”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汇集堂”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汇集汽贸 商标 重庆汇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