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3262100号“原始人 PRIMITIV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47:44关于第13262100号“原始人 PRIMITIV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腰正钊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62100号“原始人 PRIMITI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26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腰正钊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9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腰正钊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油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申请复审商标以来就一直积极的使用该商标,且经过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使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资料;
2、产品介绍图、官网截图以及域名证书;
3、销售合同及发票;
4、商品外观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天然树脂等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1.油漆;2.油漆凝结剂;3.白色(染料或涂料);4.白色(染料或涂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天然树脂;2.颜料;3.印刷油墨;4.染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天然树脂;颜料;印刷油墨;染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证明申请人与其他公司关于复审商标的授权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使用;证据2产品介绍图、官网截图属于自制证据,域名证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3、4均未体现天然树脂等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天然树脂;颜料;印刷油墨;染料”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天然树脂;颜料;印刷油墨;染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原始人 PRIMITIVE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