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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02293号“娇韵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0:5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32号
申请人:娇韵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魏娇娇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5602293号“娇韵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252652号“娇韵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情况下,与其关联公司申请多个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以攀附申请人及其品牌高知名度,该信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是世界上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CLARINS/娇韵诗”等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其中,英文商标“CLARINS”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申请人的中英文商标“CLARINS/娇韵诗”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7990331号“娇韵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208808号“CLARI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摹仿,其注册将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认定CLARINS为驰名商标及“CLARINS/娇韵诗”对应关系的相关裁定和判决;
2、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3、宣传资料;
4、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5、旗舰店资料和媒体报道;
6、获得的奖项;
7、不予注册决定书;
8、关于申请人CLARINS(娇韵诗)商标的海关《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聘请书复印件;
9、相关裁定和决定;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园艺;按摩;艾灸;皮肤科服务;卫生设备出租;身体美容护理服务;美容院服务;激光脱毛服务;兽医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1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和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等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主要认读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均由三个汉字组成,前两个汉字相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按摩;艾灸;皮肤科服务;卫生设备出租;身体美容护理服务;美容院服务;激光脱毛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园艺;兽医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园艺;兽医服务”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额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认为,在“美容服务;按摩;艾灸;皮肤科服务;卫生设备出租;身体美容护理服务;美容院服务;激光脱毛服务”服务上,鉴于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引证商标二、三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在“园艺;兽医服务”服务上,由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在商品及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即使考虑到引证商标二、三在化妆品商品上已具有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致造成消费者的产源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美容服务;按摩;艾灸;皮肤科服务;卫生设备出租;身体美容护理服务;美容院服务;激光脱毛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园艺;兽医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