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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321296号“芬腾果 FENTENGG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1:53关于第37321296号“芬腾果 FENTENGGU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936号
申请人: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肖世杰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4日对第37321296号“芬腾果 FENTENGG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40250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1308579号“芬腾”商标、第23892666号“芬腾 FENTENG”商标、第8900489号“芬腾 FENTENG”商标、第7116028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32486895号“芬腾 FENTENG及图”商标、第23749071号“芬腾服饰”商标、第36152878号“芬腾母婴”商标、第44925493号“芬腾优品 FT YOUPIN”商标、第44906792号“芬腾工坊 FENTENG GF”商标、第44930004号“芬腾先生 FENTENG SIR”商标、第23750589号“芬腾居家”商标、第23660623号“芬腾可安”商标、第23657117号“芬腾内衣”商标、第34858701号“让爱芬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品牌文化和公司网址及集团要闻;2、申请人所获荣誉;3、店铺、工厂、员工培训活动照片;4、申请人注册的芬腾及其他商标信息;5、申请人公益活动照片;6、引证商标广告宣传;7、订货会照片;8、广告合同;9、微电影制作合同书;10、产品画册;11、杂志广告宣传;12、相关无效宣告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9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27日。
2021年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二至十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十五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申请注册,但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八、十五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五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属于申请人同时主张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一并予以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商标九至十一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五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至十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为普通标准字体,并非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故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虽然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未提出属于上述规定适用范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李淑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芬腾果 FENTENGGUO 商标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