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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5326号“周周代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5: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58号
申请人:舒城腾云吾驾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5326号“周周代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仅要求保留申请商标在“运送乘客;运送旅客;汽车出租;司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45689号“66580周周网ZHOUZ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50535号“周周学苑”被(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人放弃“代驾”文字的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要求,仅保留申请商标在运送乘客;运送旅客;汽车出租;司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出租车运输;潜水钟出租;能源分配;操作运河水闸;旅行陪伴;婴儿车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乘客;运送旅客;汽车出租;司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运送乘客;运送旅客;汽车出租;司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其次,申请人虽主张放弃“代驾”商标专用权,但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不以申请人是否放弃某一部分为前提。本案中,申请商标“周周代驾及图”使用在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汽车出租;司机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在运送乘客;运送旅客;汽车出租;司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周周代驾及图 商标 舒城腾云吾驾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