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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23363号“高速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69号
申请人:福州掌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23363号“高速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而成,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 具备商标所应具有的区别性和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662002号“高管家”商标、第57126056号“高管家 GAOGUANJIA MINSU”商标、第10659724号“高速之家”商标、第65515108号“高管家 GH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争议商标为“高速管家”该标识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高速管家 商标 福州掌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