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41015号“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5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877号
申请人:何斌 委托代理人:东阳市成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41015号“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762141号“GOLDEN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825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7498号“FU C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12281号“庄园MANOR YU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61137号“新庄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88810号“鸿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0122899号“鸿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纫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