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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87190号“纳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00: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58号
申请人:扬州纳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宸天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87190号“纳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0182号“新纳力 XINN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电池极板;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纳力 商标 扬州纳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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