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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54384号“合见工软UNIVIS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06:21关于第66354384号“合见工软UNIVIS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13号
申请人:上海合见工业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54384号“合见工软UNIVIS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5021480号“合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接口;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黑匣子(数据记录仪);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穿戴式计算机;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戒指(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在“运载工具用电池”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第33706956号“UNIVIS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光学镜头;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在其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62908146号图形商标、第6289324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维持注册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