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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83735号“嗨澜嘟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07: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26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海南厨房旺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46983735号“嗨澜嘟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海澜之家”系列商标经申请人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第18551614号“海澜HL”商标、第3196647号“海澜HAILAN”商标、第20936980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2015-2019年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书;4、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新闻报道、组织“多一克温暖”的合同及发票复印件;5、2015-2020年相关媒体采访报道;6、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驰名商标批复、“海澜之家”品牌所获部分荣誉证书;7、2015-2021年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8、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9、“海澜之家”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及宣传海报复印件;10、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赞助节目截屏及媒体报道;11、2015-2020年赞助综艺节目合同、发票、部分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12、“海澜时装周”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广告传播;商业审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嗨澜嘟邦”,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文字“海澜”,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嗨澜嘟邦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