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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45989号“大阿哥AGO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10: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68号
申请人:蕾迪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45989号“大阿哥AGO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驳回通知书》引用了的第14336759号“大阿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394793号“大阿鹏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14462号“大阿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62148号“小阿哥XIAO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873028号“小阿哥XIAO A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91138号“小阿哥XIAO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91137号“小阿哥XIAO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23231号“小阿哥XIAO A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23218号“小阿哥XIAO A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798021号“小阿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66480号“小阿哥XIAO A 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052443号“SWEET WELL CANDY AGO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402312号“伢高高 AGOGO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4883323号“大阿哥味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8870425号“阿妈果果 AMGO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申请人放弃对草本蜂蜜、谷类制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针对除上述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提出复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草本蜂蜜、谷类制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继续予以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除草本蜂蜜、谷类制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草本蜂蜜、谷类制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九、十一、十三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一“大阿哥”,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阿哥”,引证商标十“小阿哥”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GOGO”与引证商标十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GOGO”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除草本蜂蜜、谷类制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六、十、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大阿哥AGOGO 商标 蕾迪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