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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88396号“西域骑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23: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396号
申请人:安享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88396号“西域骑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成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商标含义,符合商标注册规定,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87309号“西域骑兵”商标、第20841571号“西部骑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经查询,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西域骑兵”与引证商标二汉字“西部骑兵”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问商标为汉字组合“西域骑兵”,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截图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西域骑兵 商标 安享派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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