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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21145号“CAMEL PL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1:18关于第42021145号“CAMEL PLU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93号
申请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骆驼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3日对第42021145号“CAMEL PL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骆驼CAMEL”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在相关消费者尤其是户外运动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337号“骆驼牌及图”商标、第3596417号图形商标、第23455902号“CAMELYOGA”商标、第28562066号“CAMELCROWN”商标、第11530200号图形商标、第16925880号“CAMEL”商标、第27154692号“駱駝CAMEL”商标、第46740959号“CAMELCROWN及图”商标、第4643658号“駱駝CAMEL及图”商标、第5885814号图形商标、第16925624号图形商标、第48081770号“骆驼优美”商标、第48735445号“骆驼队长”商标、第16925772号“骆驼”商标、第31695329号“駱駝CAMEL及图”商标、第19039077号“骆驼户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翻译和摹仿。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CAMEL SPORTS”、“CAMEL SPORT”享有的在先版权以及对“骆驼”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高知名度“骆驼CAMEL”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或抢注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版权及专利资料;申请人相关维权资料;申请人相关裁定书、判决书;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展示板”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十四至十六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第20类展示板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七的申请、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八、十二、十三的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下文不再予以评述。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展示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九至十一、十四至十六核定使用的皮鞋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英文“CAME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展示板”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字号“骆驼”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其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对“CAMEL SPORTS”、“CAMEL SPORT”享有的在先版权,该理由系《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的审查范围。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CAMEL SPORTS”、“CAMEL SPORT”标识整体存在较大差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五、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CAMEL PLUS 商标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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