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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85804号“望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601号
申请人:北京鼎世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5804号“望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2058号“望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52107号“望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第64344051号“望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望仔”与引证商标“望仔”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望仔 商标 北京鼎世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