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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6221号“智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5: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16号
申请人:晋中市鑫元煤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诚信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6221号“智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240475号“智混”商标、第66484958号“智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具有恶意,引证商标注册注册不应予以核准。请求考虑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行为,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引证商标权利人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恶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智混 商标 晋中市鑫元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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