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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257348号“海镧金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6:0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15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海镧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对第43257348号“海镧金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海澜之家”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第20936783号“海澜HEILAN”商标、第19255796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20902166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企业信息;
3、荣誉证书;
4、知名度资料;
5、产品的宣传、销售情况;
6、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5月13日通过第183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7月6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海镧金谷”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海澜”、“海澜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海镧金谷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