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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66544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8:14关于第1066544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4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6654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495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2月28日至2022年0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其一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真实、合法、有效、大量、持续的实际使用,并经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百度网盘及图”商标的介绍;
2、百度、360、搜狗搜索结果;
3、软件下载页面;
4、指定期间内网友部分公开评价;
5、媒体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05月20日通过第184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风灵创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7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目前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关于百度网盘的介绍、搜索引擎搜索结果及软件下载网页均显示了复审商标,本案复审商标系与“百度网盘”组合使用的图形商标。“百度网盘”为一款提供云存储及数据文件传送等服务的软件客户端。证据4、5显示了于指定期间内网友对“百度网盘”软件使用的评价及“百度网盘”的媒体宣传报道。该部分证据亦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软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软件商品功能用途相类似的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电子日程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电子日程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