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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00196号“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39:52关于第68500196号“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33号
申请人:湖北长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0196号“长申合金CHANGSHENHE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造型独特、寓意丰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39277号“申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09649号“致瞻科技Z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19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637167号“实德门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08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935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1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34474号“国凯GK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1686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198524号“三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8256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869335号“贝思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外观设计、含义、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钢合金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长申合金”,与引证商标一“申长”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铝合金锭;铝合金;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栏杆;普通金属锭;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焊料;五金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焊料;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铝;铝合金锭;铝合金;金属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窗栏杆;普通金属锭;钢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