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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49351号“情景 酒Q3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7: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13号
申请人:杭州恭善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49351号“情景 酒Q3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5682893号“情景藏酒”商标、第57358475号“情景”商标、第57888547号“情景酱藏”商标、第60729708号“情景藏酒 真年份藏酱”商标、第60337959号“情景藏酒 情谊无价”商标、第60824915号“情景藏酒 年份真藏”商标、第60895514号“情景藏酒 年份真龄 情谊无价”商标、第61075865号“情景藏酒 真年份古酱”商标、第61314276号“情景藏酒 年份古藏”商标、第58788736号“年份情景”商标、第65300136号“情景”商标、第65172718号“情景酒 GJ30”商标、第60487313号“情景藏酒 情谊无价 文化自信”商标、第60465116号“情景藏酒 情义无价 文化自信”商标、第60743721号“情景藏酒 年份真龄”商标、第60610259号“情景藏酒 真年份藏酒”商标、第58986536号“情景封坛”商标、第60900893号“文化自信 情景藏酒 情谊无价 真年份原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存在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八、九、十、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情景 酒Q30及图 商标 杭州恭善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