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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1428号“海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8: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72号
申请人:海昌(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1428号“海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5937号“海昌萌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7861号“海昌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项目上可共存,两者投入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枕头”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单和枕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海昌 商标 海昌(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