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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91677号“美杰姆MEIJIEM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4:47关于第37591677号“美杰姆MEIJIEM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97号
申请人: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武汉翊坤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37591677号“美杰姆MEIJIEM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332747号“美吉姆”商标、第33332747A号“美吉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美吉姆”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摹仿引证商标及他人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一贯恶意,且不具有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申请人品牌简介、所获荣誉;相关宣传和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申请人完税证明;审计报告;申请人维权纪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我局查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48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4、9、12、14、21、18、24、35、43等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包含“万宝圣”、“万捷路”、“厨邦德”、“卡帝力”、“童双喜 TONGSHUANGXI”等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第39506090号“童双喜 TONGSHUANGXI”商标已被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条款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美杰姆MEIJIEMU”与引证商标一、二“美吉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美吉姆”作为字号在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其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致使其字号权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字号权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48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包含“万宝圣”、“万捷路”、“厨邦德”、“卡帝力”、“童双喜 TONGSHUANGXI”等与他人知名品牌或知名企业名称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已有商标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中,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美杰姆MEIJIEMU 商标 天津美杰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