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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09087号“智慧口腔 INTELLID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8:12关于第66809087号“智慧口腔 INTELLID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16号
申请人:北京安泰生物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9087号“智慧口腔 INTELLID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743921号商标、第64736019号商标、第49304589A号商标、第38245002号商标、第7407173号商标、第9580126号商标、第34315709号商标、第33516619号商标、第66131259号商标、第2086647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26713号商标、第270550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九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六、九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大观 大智慧”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十至十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均含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智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INTELLIGENT”、“INTELLIVENT”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十二图形在视觉效果、表现内容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十至十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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