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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97043号“URBAN SKINCARE 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4:59:07关于第62097043号“URBAN SKINCARE 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58号
申请人:芙尼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7043号“URBAN SKINCARE 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URBAN SKINCARE CO.”组成,其具有“都市的皮肤护理公司”的中文含义。申请人将含有该含义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