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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61886号“酬客酣 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1: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745号
申请人:陶桂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1886号“酬客酣 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22325号“酬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为申请人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酬客酣”与引证商标文字“酬客”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