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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71665号“快准车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4: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09号
申请人:浙江快准车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71665号“快准车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经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指向关系。申请商标具有合法性。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快准车服及图 商标 浙江快准车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