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8024361号“律滴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05: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73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易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18024361号“律滴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滴滴、嘀嘀、嘀嘀打车、滴滴出行、滴滴打车”系列商标在运输服务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6570868号“滴滴顺风车”商标、第17679637号“滴滴”商标、第16541681号“嘀嘀打车”商标、第15674278号“滴滴之家 点滴心意 在你身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2016年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宣传情况;销售合同及发票;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获奖情况;在先案例;法院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所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在“车辆性能检测、地图绘制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但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四初步审定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仅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律滴滴 商标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