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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387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3:33关于第677338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28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铭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3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30213号图形商标、第18988270号“豪食客HAOSHIKE及图”商标、第16893337号“群禾农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