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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90581号“南方电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3:5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91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标准件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廉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59290581号“南方电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发票、合同、送货单;2、产品检测报告;3、采购发票、供货单;4、商标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设计,是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注册。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南方标件”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恶意,不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2、“南方电网”系列商标档案;3、公司概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铁路金属材料;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小五金器具;弹簧(金属制品);金属标志牌;金属矿石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南方”作为字号在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亦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援引该规定所述具体理由仍指向其相对权益,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争议商标不属于该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南方电网 商标 佛山市南方标准件供应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