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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86776号“百川融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16: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63号
申请人:贵州融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宝旭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86776号“百川融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326935号“佰川控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152776号“百川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103516号“百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42114号“金佰川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514610号“百川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6169954号“百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513080号“百川名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百川融合 商标 贵州融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