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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949034号“满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23: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40号
申请人:重庆满娘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屹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刚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31日对第41949034号“满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满娘”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以及企业商号,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将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满娘”商标,将近似的争议商标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服务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为个人,其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无法证明其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不以真实使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目的。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被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相关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申请人在本案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商标申请注册人在明知或应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先注册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满娘 商标 重庆满娘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