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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12391号“水花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23: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03号
申请人:厦门七水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12391号“水花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水花器”使用在“浴室装置;龙头防溅喷嘴;沐浴喷头”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水花器 商标 厦门七水花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