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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504231号“王子兴铜器 WANG ZI XING TONG 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26:27关于第68504231号“王子兴铜器 WANG ZI XING
TONG Q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163号
申请人:王道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4231号“王子兴铜器 WANG ZI XING TONG 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36458号“客家老铁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王子兴铜器”中的“王子兴”系申请人的父亲,同时也是紫铜制作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云南省广为人知,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烈士姓名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目前已拥有其版权,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查询、中华英烈网截图、所获荣誉、作品登记证书、宣传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王子兴”确为烈士姓名,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并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