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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99900号“Combocli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28:0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803号
申请人:业聚医疗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7日对第45499900号“Combocli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656654号“Com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页面;2、申请人全球注册资料;3、媒体报道;4、百度搜索结果;5、网络宣传截图、报道文章;6、“clip”英文释义;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8、以被申请人及“Comboclip”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COMBO”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而注册申请的,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0类医用支架、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支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Comboclip”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Combo”,且呼叫、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支架、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支架等商品均为常用医疗器械或医疗物资,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且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者,对申请人及其商标理应有所了解,应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亦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Comboclip 商标 业聚医疗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