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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87481号“ONE GAR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2:36关于第58187481号“ONE GARD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27750号重审第0000005047号
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7750号《关于第58187481号“ONE GARD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130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8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关于第58187481号“ONE GAR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03766号“NEOGARDEN”商标、第27302160号“ONEGARD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诉讼阶段,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因此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英文组成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ONE GARDEN 商标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