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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86118号“HEL-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3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336号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86118号“HEL-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34783号“HELX 幻刻”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第3537072号“HEL”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相峥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