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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0383号“东都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0: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811号
申请人:四川禹跃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0383号“东都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11957号“东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引证商标目前还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作出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在“电连接器,半导体测试设备”等商品上予以驳回,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现为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中文与引证商标文字均为“东都”,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东都到家 商标 四川禹跃云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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