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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99811号“完美食代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4:3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438号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冬泽特医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39099811号“完美食代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86414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1356457号“完美”商标、第24479458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27671094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第1384668号“完美 餐PERFECT”商标、第28117265号“完美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及其企业反复申请注册完整包含申请人“完美”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及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给予引证商标一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官网品牌介绍;
2、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4、申请人开设分支机构的相关介绍及其工商登记信息;
5、申请人相关宣传资料;
6、获得的荣誉、参加的公益活动等;
7、认驰的相关资料、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8、销售单据和审计报告;
9、广告宣传资料;
10、检测报告、维权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冬泽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巧克力;糖果”商品上。经核准,2022年1月20日,争议商标转让至江苏冬泽特医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5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2013年12月27日,我局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并给予扩大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汉字部分“完美”,与引证商标五、六均含首要认读文字“完美”,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三、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完美食代及图 商标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