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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30727号“锐逸乐途RUIYILET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4:51关于第53730727号“锐逸乐途RUIYILET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00号
申请人:北京辣妈时代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北銮晟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3730727号“锐逸乐途RUIYILE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母婴产品等,旗下“ELITTLE(逸乐途)”品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088410号“elittle”商标、第21925222号“elittile”商标、第29611319号“逸乐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品牌的抄袭,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且易使消费者对相关服务的来源、品质特点产生误认,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申请多枚摹仿申请人旗下品牌的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度的恶意。被申请人还在1688网站上开设了一家店铺,产品多系摹仿知名品牌名称、设计而来。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1、商标档案;2、“ELITTLE(逸乐途)”品牌创意介绍、宣传报道资料、网上销售信息;3、在先裁定书、判决书;4、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档案及相关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第20类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婴儿玩耍用携带式围栏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实际宣传使用中多将“elittile”与中文“逸乐途”商标共同使用,二者之间已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锐逸乐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elittile”的对应中文“逸乐途”,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