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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79738号“达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38号
申请人:南阳市黑马图文快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79738号“达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94068号“豫达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达豫”与引证商标“豫达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达豫 商标 南阳市黑马图文快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