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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0512号“黑旋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92号
申请人:深圳市知奇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0512号“黑旋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是申请人更具创造性智慧表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59448号“黑旋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黑旋风 商标 深圳市知奇经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