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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81916号“钰杉科技 JADE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7:13关于第65581916号“钰杉科技 JADE 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65号
申请人:北京钰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81916号“钰杉科技 JADE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800915号“JODETECH”商标、第13425358号“JADE”商标、第50710065号“MATERIALS DATA JADE SM WPF”商标、第50718225号“JADE”商标、第59072533号“JADE”商标、第32341957号“图形”商标、第9256149号“HUAYANINF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专用权已注册期满,且已满一年,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的显著识别部分“ JADE TECH”与引证商标一、四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理由及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以上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钰杉科技 JADE TECH及图 商标 北京钰杉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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