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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64950号“雅蒂戈YADIG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5:55:26关于第36864950号“雅蒂戈YADIGE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275号
申请人: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泉州市策尔鞋服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对第36864950号“雅蒂戈YADIG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47972号“Dickies及图”商标、第18042967号“帝酷适 Dickies及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的DICKIES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损害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注册具有恶意,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或转让情况;2、在先案件裁定书;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4、在先法院判决;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0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裤、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尚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著作权的损害,争议商标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及证据佐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雅蒂戈YADIGE及图 商标 W-D服装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