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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93822号“29ROO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7: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563号
申请人:瑞法纳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93822号“29ROO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4938号“Z ROOM”商标、第5576386号“六间房;ROOMS;6”商标、第24346634号“CAPTAINV RO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三申请。三、引证商标同样均包含“ROOM”文字,其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现为在“教育信息;培训;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决定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29ROOMS”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显著特征,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我局据此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29ROOMS”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显著特征,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英文“ROOMS”与引证商标一、三的主要认读英文“ROOM”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娱乐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