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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99495号“五邑地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07: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57号
申请人:江门市港禾物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99495号“五邑地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5472号“五邑信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章(印)、建筑模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五邑地区”构成,五邑地区指江门市下辖新会、台山、开平、恩平、鹤山五个县级行政区,而申请人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五邑地区 商标 江门市港禾物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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