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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42944号“天福燕来娇(京碗燕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0:42关于第66142944号“天福燕来娇(京碗燕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45号
申请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2944号“天福燕来娇(京碗燕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7211号“京碗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的“天福”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天福”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消费者一看到申请商标便会联系到申请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燕窝”,使用在枇杷膏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取得了其他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天福燕来娇(京碗燕窝) 商标 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