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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56324号“maison HC2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1:46关于第66956324号“maison HC28”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77号
申请人:HC28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56324号“maison HC2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3592号“ALLE MAISON”商标、第14543457号“MADISON N.Y.”商标、第32486731号“MAISON PROMAX”商标、第18246808号“MAWSON”商标、第13304567号“BIRKS MAISON EST.187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文字“maison”,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maison HC28 商标 HC28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