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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684082号“富地 FUT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3: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4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富地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84082号“富地 FUT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5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及发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3月30日至2022年0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线”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线商品上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商标局的撤销决定缺乏必要的事实和理由,该决定错误应予纠正,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
2、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销售合同及发票、许可合同;
3、复审商标的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及公司装潢使用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证据材料一致。
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09月0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0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螺丝、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线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著名商标证书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与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联性。证据2中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的商品为农业机械增氧机零配件,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线复审商品。证据3的图片属于申请人的自制证据,亦未显示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普通金属线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