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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73991号“小栈充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51号
申请人:中山市硅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华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73991号“小栈充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53880号“小栈煲仔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注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小栈充电”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小栈充电 商标 中山市硅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