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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74881号“醉仙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17: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6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兰州醉仙楼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中泰智合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4881号“醉仙居”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01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品牌价值相关材料、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百度地图搜索结果及服务评价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实际使用,也对复审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的介绍文章;2、被申请人酒都宾馆天眼查检索页面;3、醉仙居酒店的全国及陕西省存续天眼查检索结果;4、醉仙居外观专利标牌及无效公告;5、申请人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证明;2、汾酒厂2013-2018年度报告、2015-2018审计报告;3、被申请人品牌价值相关材料;4、“汾”“杏花村”“竹叶青”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材料;5、被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资质证明材料;6、被申请人及旗下品牌的部分媒体报道;7、被申请人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证明材料;8、百度地图、腾讯地图、高德地图有关“醉仙居商务宾馆”的信息;9、“醉仙居商务宾馆”经营场所的照片;10、百度地图品台中消费者对“醉仙居商务宾馆”住宿服务的评价;11、复审商标撤三决定书;12、被申请人“醉仙楼”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于1993年9月27日申请注册,于199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4年12月27日。2002年9月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8未显示时间;证据9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10不在指定期间内;其余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